25、党章条规(干部任用条例—-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)

发布者:张晓青审核人:发布时间:2015-04-13浏览次数:26

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

   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。

   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、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,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,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。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,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。

   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,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。

   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(党组)领导下进行,由组织(人事)部门组织实施,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

   (一)公布职位、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、基本程序和方法等;

   (二)报名与资格审查;

   (三)统一考试(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);

   (四)组织考察,研究提出人选方案;

   (五)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