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、党章条规(干部任用条例—-第七章任职)

发布者:张晓青审核人:发布时间:2015-04-13浏览次数:17

第七章 任 职

   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。

   提拔担任地(厅)、司(局)级以下领导职务的,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,在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后、下发任职通知前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。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,办理任职手续。

   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。

   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(厅)、司(局)级以下领导职务的,试用期为一年:

   (一)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;

   (二)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;

   (三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。

   试用期满后,经考核胜任现职的,正式任职;不胜任的,免去试任职务,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。

   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。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聘任程序另行规定。

   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,由党委(党组)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。

   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,按照下列时间计算:

   (一)由党委(党组)决定任职的,自党委(党组)决定之日起计算;

   (二)由党的代表大会、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、人民代表大会、政协全体会议选举、任命的,自当选、任命之日起计算;

   (三)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,自人大常委会、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;

   (四)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,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。